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不同

发布时间:2022-11-24 11:34:08     访问次数:

   定义不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适用条件不同
  什么情况选择公开招标?
  ①《招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③《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什么情况选择邀请招标?
  ⑴《招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⑷《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⑸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规定不同
  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选择范围不同
  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所有供应商,采购人事先不知道供应商的数量。
  邀请招标适用已经了解项目的供应商,采购人事先知道供应商的数量。
  竞争范围不同
  公开招标的竞争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择优率更高,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
  邀请招标中供应商的数量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使招标单位不易获取最合理的报价,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漏掉,找不到最合适的供应商。
  公开程度不同
  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须严格按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行,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
  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要逊色一些。
  时间和费用不同
  公开招标的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邀请招标所需时间较短,工作量小,目标集中,其费用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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